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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3、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6、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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