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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2021年4月,潘先生花了2万元从位于北京大洋路市场的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5箱38度的“国窖1573”。据潘先生讲,他曾多次从这家店铺购买酒水,均未察觉异常。这次买酒后,他带回老家与朋友聚餐,打开了其中两瓶,因酒的口感比较辛辣,引起朋友的怀疑。
诉讼中,法院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未开封的28瓶白酒进行了鉴定。结论显示,通过外观鉴定,涉案白酒应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凭证可以证明潘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由于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慎审查了进货渠道、货品来源的合法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不仅退还潘先生货款2万元,还要额外支付其十倍赔偿金20万元。至于剩余白酒的处理,因其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产品,应予销毁,法院进行了收缴,不再退还被告公司。
诉讼中,法院多次通过电话、司法专邮、公告等方式送达传票通知被告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并传票通知其到现场参与鉴定过程。但被告公司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柳爽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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